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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双塔区:新荒地村民质疑村书记涉嫌违法占地、套取粮食直补

来源:中国舆情网 作者:鲁京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6-28
摘要:近日,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新荒地部分村民来信反映,村支部书记崔某一家人违法占地近30亩,村民对此反响十分强烈。
朝阳市双塔区:新荒地村民质疑村书记涉嫌违法占地、套取粮食直补?
       刚刚过去的6月25日,是我国第30个全国土地日,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政协联组会上指出,加快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实落地。
       从国家层面,对于土地问题是以法律的形式实行严格管控的,“严守耕地红线”是以《刑法》加以制约的。然而,即使有法律的约束,辽宁省朝阳市的个别地方依然存在着土地违法现象,甚至是村支部书记带头破坏耕地,政府的土地监管和执法部门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在当地群众当中造成不良影响。
        一、村支部书记违法占地!
       近日,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新荒地部分村民来信反映,村支部书记崔某一家人违法占地近30亩,村民对此反响十分强烈。
       村民们认为,崔某作为村支部书记本应该积极谋划壮大集体经济,带领村民共同致富。而事实却相反,崔凤玲只顾个人发家致富,擅自违法改变土地用途,把耕地变成工业用地,闷声发财。
       村书记带头违法破坏耕地,在当地影响极坏。
       沿国道101出朝阳城约1公里,便来到新荒地村。这个村地处城郊,紧邻国道,交通十分便利。在村民的指引下,记者一行来到崔某一家承包的耕地。
 
(村民指认新荒地村支部书记崔某一家的承包耕地违法建成停车场)
       沿道路东侧,有一座检斤房、一座大型停车场、一座售煤处、还有一座大型的龙门吊矗立在那里。再往北,有一座中国石油仓库和一座工厂,据村民李志刚讲,也是崔某把自家的承包地出租给他人经营。
      (村民指认,这家工厂的部分土地属于崔某及亲属承包地,被崔某私自出租给他人改变土地用途建工厂)
       李志刚说,此处就是崔某一家承包地,大约有30亩。检斤房一直由崔某的丈夫荣某在经营;停车场每天都停泊几十辆附近黄金冶炼厂的运货车队。
(村民指认,此处为中国石油仓库,是崔某及亲属对外出租的耕地。)
       李志刚说,我们普通老百姓在自家的耕地上修建个厕所城管都会以“违建”拆除,可是,村书记把自家30余亩的承包地擅自改变用途,建工厂和停车场,就不违法吗?为什么不追究她的责任?
       二、村书记崔某未参与经营?
       据他拉皋镇政府反馈的信息表明:1、此处土地非崔某承包。2、此处为承包人崔某公爹,因年龄大弃耕多年。3、村书记崔某未参与经营。4、石油公司和工厂用地,为新荒地村委会前些年将崔某亲属部分承包地收回,再行出租。
       对于镇政府的答复,李志刚等村民对此提出质疑:
       此地虽然以崔某公爹的名义承包,但崔某属于土地共有人,该地块的土地承包权益属于崔某以及崔某亲属共同拥有。
       认为崔某未参与经营不属实。有关工商资料表明,崔某是此地块上“双塔区炫金检斤站”的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为2020年2月27日。
(图片由村民提供)
       崔某说提供给石油公司和工厂的16亩土地,是村里收回了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但崔某以及镇政府始终未能提供新荒地村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材料。
       崔某及亲属承包的30多亩土地,都已用作工业和商业,改变了土地用途。
       更为严重的是,崔某及亲属早已没有耕地,却一直领取国家的粮食直补。
       他拉皋镇政府提供的三份土地承包合同显示:
       第一份合同。1988年8月1日,新荒地村委会同村民荣某签订《果树承包合同书》,这份承包合同书经过朝阳市公证处公证并盖有公证处公章。承包期为20年。即1988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合同书第八条规定:“果园内禁止建房、埋坟、挖土、采矿等不利于果树生长的行为,土地归集体所有,承包户不准买卖、转让和任意砍伐。”
       第二份合同。1995年1月15日,新荒地村委会同荣某订立《果树延期承包合同》,延期从2008年至2024年。这份延期合同承认:“原合同已公证有效。”
       第三份合同。该合同显示:承包期为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该地块位于101线,33亩,土地等级为:一级。土地承包人为荣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其中就显示有崔某名字的字样。
       截至发稿,朝阳市双塔区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以及他拉皋镇政府并没有对村民的质疑给出合理的认定,崔某及亲属是否涉嫌土地违法、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还有待于政府部门的进一步认定。
       三、律师观点
       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认为:村干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因此,针对上述崔某及其亲属的涉嫌土地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关于“情节严重”的土地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农村土地违法,所在地乡镇政府应承担什么责任?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0条规定: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6月2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表《纪检监察机关紧盯土地领域违纪违法问题 强监督严守耕地红线》的署名文章,文章指出: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不仅关系14亿人的吃饭大事,还承载着水土涵养、气候调节、农耕景观等生态功能。作为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耕地红线是我们的生存线,也是任何时候都不可突破的底线。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能职责,以强监督促强落实,为守住耕地红线、筑牢粮食安全底线提供坚强保障。
       对于村民质疑的村支书崔某涉嫌土地违法及套取粮食直补问题本刊将继续予以关注,并跟踪报道。
      (应本人要求,文中村民李志刚为化名)

       本文为作者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瑞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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