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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被指“带病”获批

来源:法制与社会杂志 作者:鲁京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1-05
摘要:广东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观音山公司”)在2005年12月份通过广东省林业局顺利申报成为了国家级森林公园,并在2009年成为国家4A级旅游风景区,作为国内首家民营森林公园而备受关注并吸引众多游客前去“打卡”。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被指“带病”获批
文/纪哲
       广东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观音山公司”)在2005年12月份通过广东省林业局顺利申报成为了国家级森林公园,并在2009年成为国家4A级旅游风景区,作为国内首家民营森林公园而备受关注并吸引众多游客前去“打卡”。
       但观音山公司却被指责在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过程中存在材料造假的情况,作为观音山森林公园所在地的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则指双方在此前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未经过村民大会半数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代表通过,应属无效合同。并且村民也因该合作每人每年背上2000多元的利息需要偿还。
       申报材料被指“造假”
       “石新社区当时拥有的林地面积约376公顷,但是观音山公司申报国家森林公园却成了657.18公顷,多报了280多公倾,并借该非法获批的称号非法侵占社区集体和村民的林地、自留山地和林权。”樟木头镇多名知情人士称。
       上述知情人士的说法也得到了多份官方文件的证实,在2012年一份由樟木头镇人民政府向上级部门提供的一份情况汇报写道:“在未咨询和征得石新社区同意以及官仓、金河、樟洋三个社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非承包范围内的四个社区辖属林地纳入其经营范围,将四至范围扩至657.18公顷,非法侵占了村民林地和自留山地,四个社区的广大村民一直对此极度不满,多次要求理顺权属关系,但黄淦波一直采取回避和搪塞态度,从来没有与官仓、金河、樟洋三个社区进行协商,并非法侵占村民林地和自留山地达13年之久。”
       黄淦波拿到观音山公园的开发权要追溯到1999年11月30日,黄淦波与石新社区(当时为“石新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为期50年的《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以下简称“《联合开发合同书》”),2000年12月,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由樟木头镇石新、古坑,樟洋、官仓等村的部分林地组成。
       知情人士称,实际上早在观音山森林公园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时,东莞市林业局就权属不清、界限不明的问题否决了其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申请。
       一份文号为东林函【2004】10号《关于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复函》的文件对于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申请给予了回复。
       “市级观音山森林公园的林权涉及樟木头镇的官仓、古坑、石新、樟洋等村,而目前你公司只承包了石新管理区的林地,而不是整个森林公园,不具备申请资格。”这份复函表示,“另外,我市森林公园的规划只有省级和市级,没有规划国家级的森林公园。经研究,不同意你公司的申请。”
        一份东府函〔2013〕14号指出,观音山公司聘请第三方公司编制的观音山森林公园规划面积、地理坐标与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的面积、地理坐标不相符,行政批复的观音山森林公园地理坐标的位置根本都不在东莞市境内。
       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中的第四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材料:(三)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证明”。根据国家森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的林公开办函〔2018〕64号,答复意见指出观音山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时仅有《东莞观音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并没有提供其拥有观音山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知情村民反映在核查审批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时存在重大的失察和漏洞,观音山公司应不符合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条件。
       另外一份在2019年12月份印发的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的一份汇报文件也写道,2004年黄淦波在未取得官仓、金河、樟洋等社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3个社区的281公顷的林地纳入了自己的承包经营范围,并以承包人的的身份独自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由于公园权属不清、界限不清,东莞市林业局、樟木头镇人民政府、樟木头镇石新村委会均不同意其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
       不过,虽然面临重重反对,但是其“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最终获得批复,批复面积为657.18公顷。
归属权争议挡不住国家森林公园获批
       观音山森林公园官方网站显示,该国家公园规划面积为18平方公里,坐拥东莞市内最大最完整的原始次生林,是集森林氧吧、文化体验、姻缘许愿于一体的国家4A级旅游风景区,并曾经获得“国际生态安全旅游示范基地”等荣誉,是广东省重要的生态屏障。
       而观音山森林公园所处的东莞市樟木头镇是“中国百强镇”,享有“小香港”之称,是华南最发达经济圈的中心。
       知情人士称,实际上,在黄淦波之前,观音山森林公园是由石新社区居委会率先开发的。1995年,石新社区借贷6000万元投入到观音山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当中,先后建设了公园门楼主体、仙泉游乐场、环山道路、飞云阁和观音大佛像,但是在运营四年后,石新社区便出现了资金困难的情况。
       为了解决资金困难,也为了继续开发利用观音山森林公园,在1999年11月30日与黄淦波签订了《联合开发合同》约定联合开发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保护自然生态平衡,对原始次生林、山泉、山岩、水库、各类树木、鸟类、历史遗迹严加保护等。
       据村民出示的《联合开发合同》显示,黄淦波投资(或引资),总投资额为2亿元以上,分10年时间完成,2000年投资100万,2001年投资300万元,2002年投资500万元,2003年投资1000万元,2004年投资2000万元,2005-2011年需共投资1亿6千万元以上。
       但是樟木头镇人民政府的一份汇报材料表示,黄淦波每年投入观音山森林公园的建设资金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石新社区对于此份合同也颇有争议,他们认为,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但时任社区负责人未经村民会议决定,就与黄淦波签订上述合同、协议,并让社区背负上6000余万元债务。
       此外,该合同还约定,联合开发期限为2000年-2049年,50年后甲方占49%股份,乙方占51%股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继续经营。他们认为,该合同通过“50年后观音山开发公司占股51%”的方式将村集体土地等资产的权属进行了转移,属于违法约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为了拿回观音山森林公园的归属权,石新社区与黄淦波也曾对簿公堂,不过,虽然签订合同时未经过合法的民主议定程序,但是法院仍然绕过集体财产、土地权属实际发生转移的约定,而支持了这份合同的有效性。
       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44号认定,《联合开发合同》签订时并未经过上述民主议定程序,但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签订且履行多年,依法认定其为有效,且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
       作为观音山森林公园属地石新社区村民却因这次合作背上6000多万元银行贷款债务,仅仅是利息每人每年都要承担2000多元。国家审批的森林公园和4A级景区本是可以拉动内需、服务地方经济、造福当地百姓的“利国利民”的好项目,如今却成为让村民背债、“严重拉低村民生活”的“元凶”。
       如今,对于观音山森林公园的归属,石新社区与黄淦波之间也再起波澜,事态如何发展,当地村民能否在这个被村民称为“骗批、非法获批”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和4A及景区项目中“解套”,我们拭目以待。
       原文链接:http://nfzfxw.com/lfdt/14453.html
       http://shyf.fzyshcn.com/fzrd/2716.html
责任编辑:瑞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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